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太原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机构
(一)学院派有专项负责老师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工办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认定工作,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信息管理数据库,对学生的困难状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备案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院党委副书记
成员:学工班主任、各年级辅导员
(三)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认定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和推荐工作。评议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二、认定原则、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推荐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凡积极参加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身体残疾或疾病原因无法进行勤工助学的情况,在认定时特殊考虑):
(一)属无生活来源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靠亲友或社会有限资助的孤儿;
(二)来自单亲家庭且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难以维持本人在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需要;
(三)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成员中因上学等消费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或身体残疾(凭当地市、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四)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子女,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
(五)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凭当地核发的低保证);
(六)来自农村且家庭成员中无18-55周岁的青壮劳动力;
(七)来自城市且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当地民政部门已经认定(凭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等证明);
(八)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九)不测因素(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突发特殊困难的学生(凭当地政府县民政部门证明、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
(十)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认定等级
根据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等级。
(一)一般困难:支付学习费用难度很大,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太原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项认定条件,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二)特别困难:家庭生活极度贫困,无力支付学习期间基本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四、认定程序和办法
(一)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学院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提交各级部门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并加盖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登录“太原理工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注册,如实填写个人信息资料。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四)班级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听取申请者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汇报,并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进行审核。
(五)学院审查建档: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班级评议认定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收师生监督。学院依照审查结果,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六)学生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生物医学工程学院
二〇一八年十月